(三)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切实做到自我监督到位。统筹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查找和整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司法不规范问题,尤其注重查找法律文书适用不准确和业务数据填报不规范的问题,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自侦案件质量评查、涉案款物集中清理等规范司法专项整治活动。
(四)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切实做到司法保障到位。加强派驻检察机构建设,不断完善派驻检察、巡回检察和巡视检察相结合,日常检察和专项检察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加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建设,以监所检察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为契机,按照上级检察院的统一安排部署,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力争机构更名、规格提升、人员配强,逐步实现同等派驻、对等监督。
(五)加强教育培养,切实做到素质提升到位。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队伍建设的首位,进一步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以办案的实际成效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任;加强清正廉洁的教育和监督,在司法办案的全过程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健全教育整顿和监督约束长效机制,以铁的纪律带出一支过硬队伍;加强专项业务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竞赛,不断提高干警的业务技能和办案水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更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牢记使命、忠诚履职,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法治昆明、平安昆明建设做出新的积极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名词解释及相关用语说明
1. 刑事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刑罚执行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的执行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的执行以及社区矫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包括对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强制医疗执行即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安康医院等强制医疗场所执行强制医疗。
2. “两个维护”: 2015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出“两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即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三类罪犯”:是指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
4.看守所“一二三四五六七”工作法:围绕监管安全一条生命线,紧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两条主干线,抓好教育、管理、规范三条基本线,警惕牢头狱霸、打骂体罚、跑风漏气、超期羁押四条高压线,坚持“五必问”即看守所内遇见未着制服的人必问、发现新进人员夹带械具必问、留所服刑人员余刑五日以内必问、提讯室少于两人提讯必问、节假日在押人员生活安排必问,落实“六必谈”即未成年人必谈、体表带伤带残人员必谈、有犯罪前科的二进宫三进宫人员必谈、职务犯罪人员必谈、投递控告申诉信件约见检察人员必谈、案件上诉人员必谈,践行“七必查”即未成年人监舍必查、留所服刑监室必查、禁闭室必查、监控室必查、医务室必查、提讯室必查、在押人员食堂必查。
5.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其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6.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包括:(1)执行机关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备;(2)执行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执行死刑的方式、场所是否合法;(4)执行死刑前是否确认身份,是否保障被执行人基本权利与人格尊严;(5)在执行死刑前,是否存在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的法定情形;(6)是否验明罪犯确已死亡;(7)人民法院是否依法处理罪犯遗物及案件线索等。